專業(yè)團隊
易法法律不僅水平專業(yè),而且我們能夠讀懂客戶,能夠圍繞客戶需求,主動提供解決方案的專業(yè)律師。
勞動糾紛是公司企業(yè)與員工之間發(fā)生的爭議。身處職場,不只有工作任務項目,還有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資福利、職業(yè)培訓、勞動保護,以及暑期工、兼職、試用期、實習期等需要關注的事項,任何一項不滿意或者有爭議,都可以成為勞動糾紛,例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受工傷、女職工沒有產假工資…
在勞動糾紛中,勞動者相對處于弱勢,勞動法律法規(guī)也傾向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很多勞動者并沒有這樣的認知,被公司企業(yè)侵害權益之后,并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解決勞動糾紛的方式多樣,包括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投訴、仲裁調解、起訴等,勞動者可以根據(jù)自身的情況選擇恰當?shù)姆绞骄S護自身的勞動權益。
工傷事故是指企業(yè)職工和個人雇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yè)病的意外事故。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是典型的工傷,包含了認定工傷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現(xiàn)形式。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這種工傷認定的關鍵之點在于工作時間的延伸,將工作時間的前后認定為工作時間,其必要條件是從事的工作必須是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職責的要素也有一定的變化,只有工作場所的要素沒有變化。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這種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變化,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并非工作原因,而僅僅是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例如,在銀行工作,遭受劫匪攻擊造成損害,不論是不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4)患職業(yè)病的。凡是患職業(yè)病,均與工作有關,因此一律認定為工傷。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時間都認為是工作時間,其外出的地點以及沿途,也都認為是工作場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自然屬于工傷。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是為了執(zhí)行職責,并不是為了自己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損害的,也是認為是工作時間。如果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沒有責任,則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條例》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認為是工作時間遭受的損害。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按照《條例》第15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都視同工傷。視同工傷實際上并不是工傷,由于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為了更好地保護職工權利,將其作為準工傷對待,也就是視同工傷。因此《條例》規(guī)定,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